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及履带吊,汽车吊等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处置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的机械安装修理、电气安装修理人员和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公告规定的作业项目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证件。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性女性均不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
(四)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和管理常识;
(五)具有2年以上(含2年)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机电类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 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
(四)经过专业培训,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常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五)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注1)。
注1: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是指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作业人员引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试方式如下:
(一)理论常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注2)。
注2:不能利用虚拟机代替实际操作考试。
第七条 具体考试内容见附件A至附件K。
第八条 理论常识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如下:
(一)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基础常识占30%、安全使用管理常识占40%、法规常识占30%;
(二)作业人员,专业基础常识占30%、安全使用操作常识占50%、法规常识占20%。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理论常识考试的题型包含判断题、选择题等。
第九条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如下:
(一)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建立占40%,现场检查能力占40%,事故处置能力占20%;
(二)作业人员,相关部件识别占30%,基本操作能力占50%,应急处置能力占2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按申请作业项目中的任一品种进行考试,其他品种的实际操作技能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理论常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按照理论常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要求配置资源。考试机构应当具备与考试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L。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本大纲的要求制定考试细则,规定具体的考试内容、考试方法及要求等。
第十三条 本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 本大纲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Q6001-2009)同时废止。

履带吊,汽车吊等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处置、现场保护和事故报告
一、关于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1.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甚至相关的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害,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安排。
2.应急预案从层次上可以分为政府、部门、专项三层应急预案。从灾害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公共卫生类及社会安全类四类。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既有生产安全类的属性,也有社会安全类的属性。
二、关于事故处理和报告义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马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马上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关于地方政府接到报告后的应急处置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四、关于事故调查主体和事故调查组基本工作要求的规定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注:“依法”主要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和TSG03-201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
“独立”主要强调的是事故调查组不应受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或事故可能涉及责任方的干预,避免事故调查工作偏离科学、公正轨道。
“公正”主要强调的是不偏不倚,对事故发生责任可能涉及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等单位均能依法平等对待等。
五、关于事故调查报告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